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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9-06-05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王春霞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成长路上·法治同行”六一儿童节公众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特别是能够反映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新动向。同时,不少案例是全国首例,对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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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案例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苏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案件。
 
被告人张某等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朱某等5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5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5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11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中,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本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蒋某猥亵儿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案件。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经查,蒋某视频裸聊猥亵儿童达到31人。
 
法院经审理以犯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1年。本案被告人以选拔童星、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跟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多个全国首例
 
逐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案例三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是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
 
林某是福建省某县村民,2004年生育小龙,经常让小龙挨饿,多次殴打小龙。经多次教育,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案开我国撤销监护权之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
 
案例六胡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是湖南某法院发出的全国第一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有益探索,为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素材。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1996年出生)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女儿张某某,限制女儿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2011年3月26日,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案例九杨某故意杀人案,是天津法院开展的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被害人小旭案发时年龄尚小,目睹了父亲、兄长的被害过程,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由于被救助人生活的地方在四川,天津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为小旭申请了心理救助专项资金,并与四川法院共同确定了跨省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方案。目前小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心理救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
 
案例八刘某故意伤害案,探索推动设立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在家人与同村村民因琐事发生的互殴中,用铁钗将同村村民刘某文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因为这份证明书,刘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
 
重视社会痛点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案例五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表明了人民法院对幼儿园虐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不具备教师资格)通过应聘到河南省某县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最高年限5年。
 
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十江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
 
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该地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案例七祁某猥亵儿童案,是一起小学教师性侵儿童的案件,被法院重判。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执教期间,曾有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礼其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该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17年以来,祁某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且,其曾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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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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