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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怀孕报备”尴尬还须制度发力

2019-07-01    来源:中国婴贝网    
 ●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

□ 斯涵涵

针对“大学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一事,河北传媒学院29日晚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何时怀孕产子,是公民的私生活,员工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安排来进行,任何人不得干涉。况且,怀孕成功也因个人体质、身体条件而异,倘若因为单位的不同意或变相阻碍而不敢怀孕,错过最佳时间,会让女性同胞苦不堪言。

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由此可见,“怀孕报备”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关系重大,需依法保障。但靠简单的号召与惩处远远不够。特别是如今企事业单位用工成本高涨,各项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在此紧张时刻,指望单位长期“虚位以待”并且保留加长版孕产期薪水,让企事业承担生育二孩的政策成本,未免不现实。

一边是育龄人群生育热情逐年递减,一边又是“怀孕报备”,一边是女性生育权难以保障,一边又是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困难,生育二孩的左右为难成为阻碍人口政策落实的障碍。放眼望去,一些国家在遭遇人口负增长危机时,女性怀孕后可申报享受政策津贴,包括报销孕期各项检查的费用,孕期补助和每月幼儿津贴一样都不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现在不少地区也出台了鼓励生育政策,但在惠民力度和落实程度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由此可见,破解“怀孕报备”两难境地,保护女性生育权,还须制度发力:一方面要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规范企业的用工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加大供给侧改革,通过计生奖励政策如退税等一系列政策,对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补偿,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还可以针对学校女员工集中的行业特点,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纾解教师短缺的矛盾。使其做到依法行事,同时出台多项补助或优惠,帮助家庭降低生育成本,让百姓得实惠,从而激活生育热情,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使我国人口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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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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