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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用父母信用卡给游戏充值的效力认定

2019-06-05    来源:中国婴贝网    
 ■ 王晓丹
 
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不少孩子盗用父母信用卡充值游戏卡、打赏主播。这种情况下,商家应该退款吗?还是孩子父母该为此“买单”?
 
最近,虎妈经常收到信用卡的扣费提示信息。前两次扣了一二百块她没多想,但是在一个月内她竟然收到10次扣费提示,共计8000多块钱,这是明显的异常消费。
 
虎妈跟家里人提起了此事,发现8岁的小虎神情慌张,经过询问得知,小虎迷恋上某款游戏,为了给游戏充值,偷偷使用了妈妈的信用卡。虎妈非常生气,以小虎的名义将游戏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小虎是未成年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费用。
 
当下,未成年人私自给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的新闻可不少见。像小虎这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交易,到底该如何判定?
 
□ 法官释法
 
虽说未满18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法律上未成年人还会根据年纪大小进行细分。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和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生意”,小孩出面不管事,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和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生意”,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纯获利(给此年龄段的孩子发红包,他们只要点开了,这笔财产就合法地归属于孩子),或者未成年人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坐公交车买票),这些交易均是有效的。除此之外,如果没有经过其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这些交易就是无效的。
 
至于未成年人购买虚拟币或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由于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范畴,所以适用该法第48条第二款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倘若通过文字或者视频聊天,主播能判断出用户为未成年人,就可以推翻行为能力的推定,进而可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能力状况最终确认打赏的效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的,该行为归于无效;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的,应根据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来判断。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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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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