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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护如何为未成年人保护打开“一扇窗”

2019-05-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社会观护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打开了“一扇窗”,使涉诉未成年人利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偏差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有关社会观护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内容过于原则,对于社会观护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
 
社会观护要有统一的工作流程,社会调查报告要有相对统一的模式,对观护员队伍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离婚纠纷,孩子跟谁过?因抚养费闹上法庭,如何保护孩子不受伤害?这些问题不仅难倒父母,法官也须仔细衡量。如今,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社会观护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当下社会观护工作开展得如何?未成年子女权益得到了何种保护?5月28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北京法院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社会观护所带来的成效引人关注。作为人口超2000万的特大城市,北京市的社会观护工作颇具指导意义。
 
涉未家事案件引入社会观护成效显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蓝向东介绍,2016年至今,全市已有18家法院在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大部分当事人对观护调查结果无异议,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有的家庭存在监护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抚养事宜,未成年子女利益‘虚化’‘工具化’等问题,有的当事人为满足自己离婚、财产分割等利益诉求,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逼迫对方的手段。”蓝向东说。
 
为此,北京市法院尝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北京高院出台了《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少民事社会观护百例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在涉诉未成年人因年幼不能就成长环境的选择表达意愿,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难以对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作出判断等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
社会观护如何为未成年人保护打开“一扇窗”
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社会观护包含哪些内容?
 
蓝向东介绍,社会观护包含在诉讼中委托观护员对涉诉未成年人背景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参与案件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北京法院建立起70人的观护员队伍,其中,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志愿者中26人来自学校,16人来自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群团组织,6人来自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每件案件均由1名司法社工与1名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在北京高院发布的8件社会观护典型案例中,其中宋某诉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是一起延伸观护帮助“边缘”少年回归正轨的案件。
 
宋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兵由母亲宋某抚养。离婚后,宋某与高某均另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小兵在随宋某共同生活期间,与其他家庭成员矛盾逐渐升级,一度达到用刀致家人受伤、家人多次报警的程度。宋某多次与高某沟通变更小兵的抚养权,均协商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经过法官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兵由高某抚养。法院委托观护员开展判后社会观护工作。在观护员的不懈努力下,小兵与父母关系得到改善,并重归校园,步入正常学习生活。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看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属于家庭纠纷,其矛盾根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案结未必事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更多依靠的是父母自觉。社会观护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打开了“一扇窗”,使涉诉未成年人利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偏差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探索建立观护员观护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和履职保障体系
 
蓝向东发现,社会观护工作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关社会观护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内容过于原则,对于社会观护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此外,后续经费保障不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他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明确社会观护的法律地位、服务目标和实施方案。以财政划拨专款的方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观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未来涉未成年人家事观护最主要的就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普遍化。”北京团市委副书记袁慧说,社会观护要有统一的工作流程,社会调查报告要有相对统一的模式,对观护员队伍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要出台制度,明确任务、程序、观护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试点,进一步论证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家事观护制度,必要时出台相关的司法性文件试行,提高家事审判法官的重视程度。
 
蓝向东表示,将尽快出台全市法院社会观护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社会观护服务内容、观护员职责、选任标准以及任期等事项。探索建立观护员观护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和履职保障体系,统一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细化社会观护工作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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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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